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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全文解读

    作者: 来源: 更新于:2021-12-2 阅读 :

    解读 :对不按规定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规定,调整至此项下。

    第四十五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、辅料,应当符合药用要求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。

    生产药品,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、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 ,保证购进、使用的原料 、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。

    解读:原辅料也须符合GMP要求 。生产企业应进行原辅料供应商审计  。

    第四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,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,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、安全的标准。

   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,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。

   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 。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,不得出厂。

  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 ,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、条件。符合标准、条件的 ,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。

    解读:增加对药品出厂放行规程的要求 。

    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,方便储存、运输和医疗使用。

    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。在每件包装上 ,应当注明品名、产地 、日期、供货单位,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。

   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。

   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 、成份 、规格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、生产企业及其地址 、批准文号 、产品批号 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、用法、用量 、禁忌 、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。标签、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,生产日期 、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,容易辨识。

    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 、放射性药品 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 、说明书,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。

    解读 :对药品包装要求 ,不再单独设置章节,而是纳入药品生产章节中。对药品包装的要求,由原来的的“必须”改为“应当” ,可根据要求适当调整。

    第五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生产企业 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,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。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,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。

    第五章 药品经营

   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,应当经所在地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,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 ,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,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。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,不得经营药品。

   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,到期重新审查发证。

  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,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 ,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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